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訴-5739-202412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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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739號 原 告 王源輝 被 告 楊矞捷 訴訟代理人 蔡惠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係臺北市○○區○○街00號同棟建物上下樓層之鄰居關係, 原告為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住戶,另被告則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號6樓之1房屋,被告一家人長期以來不斷地製造噪音,諸如:無論深夜或凌晨經常在家來回地走動踱步發出咚咚咚聲音很響亮、沉重,實在很吵人,嚴重影響原告全家人居住安寧生活,戕害原告與家人之身心健康及睡眠品質甚鉅,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反應上情,詎被告暨其家人總謊稱並無在家中刻意製造任何噪音聲響,縱有發出聲響亦未超過正常分貝,非但不願改善,更於原告約在民國111年1月28日深夜零時15分許上樓試圖再與被告進行溝通時,被告竟在其住家門口兩次惱羞成怒地對佇立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梯廳之原告指稱有幻聽,然參照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耳鼻喉部聽力檢查報告顯示原告聽力「Reliability:Good」(亦即聽力屬正常狀態),足證被告所為前開不實指控侵害原告名譽權甚鉅,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就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准許原告得於臺北市○○區○○街00號大樓電梯內暨公告欄張貼法院公告與本件相關之民事判決書,且自張貼之日起算7日等語。 ㈡為此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得於臺北市○○區○○街00號大樓電梯內暨公告欄張貼法 院公告與本件相關之民事判決書,且自張貼之日起算7日。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略以: ㈠原告指稱被告故意在6樓住家中製造噪音妨害原告全家人居住 安寧生活云云,均非事實,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1年10月24日北市警中正二分行字第1113017774號函復本院有關該分局南昌路派出所(下稱南昌路派出所)受理原告檢舉被告住家噪音妨害安寧員警工作紀錄簿附卷可佐;實則原告約始自109年間起總不分晝夜地頻繁以電話、親自登門質問暨在社區大樓電梯內貼文辱罵被告全家人,諸如:「不自愛枉為人,不自重枉讀書」等字句,且原告經常藉故在凌晨2時或清晨6、7時,深夜11時-12時間以及全天候任何時間狂打電話來責怪被告暨其家人發出噪音,干擾到被告一家人日常生活作息云云,迄今已累計達上千通電話之多,已然造成被告暨其家人精神上莫大之痛苦;原告曾陸續於110年8月22日、9月26日、10月19日、12月4日、12月12日計五次以被告屋內有小孩發出噪音為由,向南昌路派出所報請員警前來告誡,惟員警前來訪查皆發現被告屋內當時並沒有任何小孩在家,另原告亦曾於111年12月13日在被告全家人均出門後兩度至一樓按對講機找人,並向當時在場值班管理員抱怨被告家中有人持續在挪動桌椅發出噪音云云,縱使經該值班管理員向原告說明當時被告全家人皆已外出不在家,豈料原告竟回嗆說:「那就見鬼了!」,113年9月23日上午8時47分許,被告全家人均外出不在,原告仍執意上樓敲門云云,諸如此類失控行為不勝枚舉,著實令被告一家人深深困擾不已,事發當時為深夜,四周並無其他住戶出現,且被告係在自己家中玄關陳述,並非在走廊陳述,聲量亦不足以讓同樓層緊閉大門熟睡之鄰居聽到,更提醒原告會吵到鄰居,又觀諸如附件所示錄音譯文之前後對話內容可悉,被告所稱「有幻聽」不過係單純駁斥原告所為被告家人在深夜刻意製造噪音聲響之不實指訴,被告主觀上並無妨害原告名譽之故意,客觀上亦無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容許在系爭大樓電梯內張貼法院公告及本件判決書,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為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以下見本院卷第113至114頁) ㈠兩造係臺北市○○區○○街00號(下稱系爭地址)上下樓層鄰居 ,被告居住於系爭地址6樓之1,原告則居住在系爭地址5樓之1。 ㈡原告於111 年1 月28日0 時15分許前往被告位於系爭地址6 樓之1 住家門口,原告、被告與甲○○間有原證1 之光碟譯文所記載之對話內容(即如附件所示錄音譯文,見北司補卷第35至37頁、第25至29頁)。 ㈢被告、楊愛民、甲○○、楊越捷訴請原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 11 年度訴字第3191號損害賠償事件,見北司補卷第15至33頁),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 年度上字第446 號民事判決確定(見本院卷第67至73頁)。 四、茲論述本件之爭點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有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另按「就侵權行為言,被害人應就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與債務不履行以由債務人證明免責事由者,有所不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亦有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民事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足參。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以「有幻聽」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容許在系爭大樓電梯內張貼法院公告及本件判決書云云,然遭被告否認,並以前詞抗辯,是本件首應由原告就被告有於上揭時、地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合先敘明。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法上所稱侵害他人之「名譽」,係指對他人就其品行、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以達成公民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行為,故是否構成侮辱要件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身分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經查,原告於111 年1 月28日0時15分許前往被告位於系爭地址6 樓之1 住家門口,原告、被告與甲○○間之對話內容詳如附件所示錄音譯文(見北司補卷第35至37頁、第25至29頁),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被告於上揭對話過程中雖有陳稱:「你真的有幻聽。我們都已經睡著了,你這樣把我們吵醒」、「是你有幻聽,兄弟」,然此係因原告先於111 年1 月28日0 時15分許深夜時分前往被告6樓之1住家按門鈴,指控被告暨其家人刻意於夜深人靜時製造腳步聲響影響5樓之1住戶居家安寧,被告向原告解釋全家人均已入睡,並無任何家人於6樓之1走動,原告仍執前詞指控被告暨其家人刻意於深夜製造噪音擾人清夢,綜觀如附件所示錄音譯文之全部對話內容,被告所稱「幻聽」其真意應係指原告聽聞有誤,又本院審酌被告當時確實與原告就「系爭地址6樓之1有無於深夜時分傳出腳步聲」一事發生言語爭執,且被告並非單以「幻聽」一詞辱罵原告,而以之作為其陳述爭辯之話語,足徵被告於主觀上意在強調並表達其對原告之不滿情緒,並否認原告對被告及其家人所為上揭指訴,要非特地發表該言論以為謾罵原告,實難認被告當時有辱罵原告之主觀意圖,或有何侮辱之客觀行為,或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有因此而受到貶損,原告復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名譽權,有遭被告不法侵害,則其據此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尚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容許在系爭大樓電梯內張貼法院公告及本件判決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件:111年1月28日0時15分許錄音譯文 「A:原告、B:被告、C:甲○○」 A:已經講過好幾遍了! B:你有什甚麼事嗎? A:你剛剛的那個腳步聲很大聲! B:有什麼事嗎? A:吵人啊! B:全部的人都在睡覺了。我們都穿著睡衣了。 C:你把我們全部人吵醒了。 B:你到底有什麼問題?你可以繼續錄,趕快錄。 A:不必講這些。你們也都有錄。我無所。 C:你不必設陷阱來錄我們,然後… A:沒有設陷阱。 B:現在是晚上…2022年1月28日晚上12點15分。 A:隨便!半夜了你們那個腳步聲很大聲! B:先生,都已經12點15分,我們都在睡覺了 A:半夜了,那個腳步聲就是很大聲! B:你把我們吵醒了! A:是你把我吵醒的! B:我們都在睡覺。先生,現在12點15分了,我們就上床了。 A:你好好沒問題,你就是把我吵醒了,我才會來! B:你真的有幻聽。我們都已經睡著了,你這樣把我們吵醒。 A:你好好說,沒問題。警察都聽過那個腳步聲。 B:你讓我們都穿著睡衣來開門。 A:因為你們吵人啊! B:我們怎麼吵人?在床上要怎麼吵人呢? A:剛剛有起來。就是那個腳步聲! B:那是因為你在按門鈴!兄弟,你在按門鈴,所以我們來開門。然後你說這個是腳步聲… A:不是!…不是!我上來之前的腳步聲! B:哪來的腳步聲?大家都在睡覺! A:你們不承認嘛!你們不誠實啊!(1分30秒處) B:你這様吵到鄰居… A:你們一家都不誠實! B:是你有幻聽,兄弟。 A:好!你繼續說!可以! B:你還要說什麼? A:好好的錄! B:你還要說什麼? A:我沒有說什麼。你們這種腳步聲,不要再發生啊! B:我們已經上床睡多久了,你在按門鈴。 A:誠實! B:我們都已經上床睡覺了。 A:人要誠實!誠實是教育的第一步! B:誠實什麼誠實?誠實什麼? A:誠實你剛有走路在吵人! B:你覺得你有聽到… A:不是我覺得!我有聽到!那聲音就在我頭頂上! B:你覺得你有聽到!現在所有人外面一片安靜…」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