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V-113-訴-5800-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蔡謹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3,205元,及其中新臺幣722,421元自民 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計算之利 息,其中180,784元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0.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01,068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訂立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十、(二)」約定(本院卷第25、47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17日通過電子授權驗證(IP:180.217. 230.143),與原告訂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112年2月17日)、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112年2月17日)(下稱契約一),並借款800,000元,採機動利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3年1月14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累計尚有722,421元及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計算之利息未付。 (二)被告又於112年3月9日通過電子授權驗證(IP:1.200.36.17 3),與原告訂立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112年3月9日)、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112年3月9日)(下稱契約二),並借款200,000元,採機動利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3年2月8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累計尚有180,784元及自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計算之利息未付。 (三)爰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明定於文。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已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112年2月17日、112年3月9日)、契約一、二、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撥款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55頁),其中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資料(帳號:00000-000000-0)記載(本院卷第35、37頁),被告於113年1月1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有本金722,421元及以週年利率10.6%計算之遲延利息未還。又依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資料(帳號:00000-000000-0)記載(本院卷第51、53、55頁),被告於113年2月8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有本金180,784元及以週年利率10.6%計算之遲延利息未還,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 0條第2項規定,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