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3-訴-5818-202410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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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18號 原 告 汪小菲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被 告 徐熙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萬5252元(即原 告訴請排除之被告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萬3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