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DV-113-訴-5844-20241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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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44號 原 告 陳若宸(原名:陳憶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完 整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當事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為「富邦人壽」,然此非該法人之完整名稱;且起訴狀上記載之被告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並非完整地址(如原告係以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該地址亦非該法人之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是本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