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3-訴-5857-202410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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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57號 原 告 林振發 被 告 謝慧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即原告訴請 排除之被告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 ,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 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