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DV-113-訴-5895-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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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張傑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柒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本院卷第27、57、75、91、105頁)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6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9月17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9.8%(違約時週年利率為11.53%)計付利息。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8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28萬2,019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於109年2月6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58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2月6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9.8%(違約時週年利率為11.41%)計付利息。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28萬8,811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被告於111年6月2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16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29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4.99%(違約時週年利率為6.6%)計付利息。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12萬4,821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四)被告於112年1月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4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月7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4.99%(違約時週年利率為6.6%)計付利息。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3萬4,115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五)被告於112年8月3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7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30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2.99%(違約時週年利率為13.72%)計付利息。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5月2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6萬4,941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六)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身分證影本、薪資條、撥款資料表、利率變動表、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憑(本院卷第21至111頁),內容互核相符,堪以採信,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期間 週年利率 1 小額信貸 28萬2,019元 28萬2,019元 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53% 2 小額信貸 28萬8,811元 28萬8,811元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41% 3 小額信貸 12萬4,821元 12萬4,821元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 4 小額信貸 3萬4,115元 3萬4,115元 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 5 小額信貸 6萬4,941元 6萬4,941元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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