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訴-5903-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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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03號 原 告 林佳語 被 告 游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清償債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9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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