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訴-5904-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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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04號 原 告 黃麗瑧 訴訟代理人 林紫緹 被 告 有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 訴訟代理人 林祿貴 被 告 美麗新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訴訟代理人 蔡大仁 楊慧君 黃建修 高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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