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存在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3-訴-5905-202502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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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05號 原 告 孟祥瑞 訴訟代理人 辜柏翰律師 胡盈州律師 複 代理 人 史慧玲律師 被 告 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祥琪 被 告 天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祥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