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3-訴-5909-20250221-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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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09號 上 訴 人 恩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育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臻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590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5,2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6,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