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3-訴-5912-202502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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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12號 上 訴 人 林佩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博洋、周妤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廖哲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