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V-113-訴-5916-202503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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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16號 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被 告 虎賁地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嵩育 被 告 林育慈 訴訟代理人 洪嵩育 上三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 年4月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