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訴-5919-202411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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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19號 原 告 沈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黃英子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沈秀美之記載,應更正為沈美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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