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V-113-訴-5922-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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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22號 原 告 莊雅椀(莊敏通之繼承人) 莊陳玉蓮(莊敏通之繼承人) 莊開驛(莊敏通之繼承人) 莊瓊儀(莊敏通之繼承人)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圓環郵局 法定代理人 陳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法 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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