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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V-113-訴-593-20241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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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 告 楊凱淇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游銘宏 邱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113 年3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游明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游銘 宏」。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起訴被告「游明偉」,嗣具狀陳稱為誤繕,聲請更 正為被告「游銘宏」,是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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