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V-113-訴-5938-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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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38號 原 告 林儀萱(原名:林芝怡) 被 告 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 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2330 號強制執行事件應係請求原告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系爭房屋 為民國69年12月18日所建造、總樓層數為7層、面積為101.39平 方公尺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 算系統計算之結果,於原告起訴時之現值應為1,730,442元,是 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30,4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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