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V-113-訴-5938-2024121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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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38號 原 告 林儀萱(原名:林芝怡) 被 告 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兩造均未聲明不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收文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有本院繳費查詢   資料附卷可查,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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