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訴-5954-2024112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5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康家暐 被 告 劉鳳英(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張耀升(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張妍淳(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張瑀芝(即張益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應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