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訴-5967-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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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67號 原 告 鄭宗仁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被 告 鄭美惠 鄭慈美 鄭慈厚 鄭慈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經查,本件訴之聲明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9473號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請求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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