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訴-6011-202412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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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11號 原 告 陳里雄 曾健驊 被 告 和昇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信 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 ㈠、曾向被告辭任董事之文書、送達證明(繕本逕寄對造)。 ㈡、被告應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撤銷106年6月29日核准之變更登 記之法律依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