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訴-6047-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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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47號 原 告 李慧曦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以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訴狀對被告臺灣高等法院等提 起損害賠償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7月18日以   112年度補字第125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卷第33-35頁)為憑。原告雖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255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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