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訴-6047-202410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47號 原 告 李慧曦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以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訴狀對被告臺灣高等法院等提 起損害賠償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7月18日以 112年度補字第125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卷第33-35頁)為憑。原告雖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業經本院於113年8月2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255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