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訴-6153-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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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53號 原 告 施育婷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品慈律師 被 告 周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在「臺北市忠德里里長辦公室」所設置之里公布欄上, 張貼本件民事判決第1頁影本連續7日等語。是本件原告第1項聲 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第2項 聲明請求公開道歉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2,100元,尚 欠3,0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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