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3-訴-620-2025022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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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李振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林錫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有成立訴訟上調解之意願, 為妥適處理兩造紛爭,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