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3-訴-620-2025022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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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李振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林錫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有成立訴訟上調解之意願, 為妥適處理兩造紛爭,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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