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3-訴-6252-20250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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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52號 原 告 侯穎蕙 馮冬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律師 黃承風律師 被 告 伍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中主文欄第一、四項關於「侯穎慧」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侯穎蕙」。 原判決原本中主文欄第五項關於「逢冬萍」之記載,應更正為「 馮冬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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