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訴-6260-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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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60號 原 告 通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強 被 告 雷恩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39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107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 元,尚應補繳18, 10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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