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3-訴-6275-202503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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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75號 原 告 許瑋倫 被 告 張子建 籍設雲林縣○○鎮○○路0號(雲林○ ○○○○○○○) 被 告 張子祥 張緯均 林珈靖 張梓希 張安德 張元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5日3時40分整,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