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3-訴-6304-20250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被 告 泳懿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洺鋐 被 告 李孟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1頁之表頭「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