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3-訴-6316-20250310-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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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楊學志 被 告 張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原告簽訂簽訂授信契約書及保證 書2份」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簽訂貸款契約2份」;關於「按 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機動計算 (違約時週年利率為1.72%)」,應更正為「按中華郵政公司二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機動計算(違約時週年利 率為2.29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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