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訴-6357-202411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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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57號 原 告 賴美惠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係在臺北市○○區○○街00號,已據起訴書 記載明確,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