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訴-6357-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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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57號 原 告 賴美惠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設立地址係在臺北市○○區○○街00號,已據起訴書 記載明確,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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