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V-113-訴-6395-20241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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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95號 原 告 劉雅琪 被 告 柯紀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22日透過原告向國 泰世華銀行華山分行貸款,另於同年2月至5月間向原告借貸,共計積欠原告63萬4,000元之債務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位於新北市瑞芳區,有被告戶役政查詢結果可佐,且依被告所提出之民事答辯狀(見本院卷第77頁),亦見被告以其戶籍地作為其住址,足認被告之戶籍地為其住所地,本件復無證據證明兩造已定本院轄區為債務履行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