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3-訴-6429-20250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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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俊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興、蔡有讓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是 應依同年月1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7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4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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