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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V-113-訴-6440-20241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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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0號 原 告 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芳奇 被 告 陳今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29日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