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3-訴-6443-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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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柏鈞 被 告 尤彥翔即亞彥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上午 九時五十三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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