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V-113-訴-6447-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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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7號 原 告 楊凱淇 被 告 葉懷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未依補費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至43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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