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訴-6463-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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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63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8,57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6%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400元、第二期500 元、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如附表所示,並加計違約 金400元、500元、600元,共1,032,467元(計算式:1,031,267 元+400元+500元+600元=1,032,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 96元,扣除原告已給付10,460元,尚應補繳836元。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95萬8,573元) 1 利息 95萬8,573元 113年5月17日 113年11月5日 16% 7萬2,693.97元 小計 7萬2,693.97元 合計 103萬1,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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