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DV-113-訴-6471-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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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4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葉耕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參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十條第㈡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經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36.225 .168.121)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原告並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即109年11月23日起至116年11月23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3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2個月依固定週年利率0.88%計算,自第3個月起依每季調整一次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為1.61%)加週年利率13.99%(合計週年利率15.6%)按日計算。詎被告於113年1月18日最後一次還款2,600元,抵充迄至112年12月22日止之上期利息2,336元,其餘部分抵充本金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7萬0,527元,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三條第㈠項第1款約定,其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嗣仍有還款抵充利息,故以112年12月23日為起息日並扣除期間所生之利息後,被告除應清償上開本金外,並應給付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11年4月20日經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169.119.3 0)向原告借款73萬元,原告並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即111年4月20日起至118年4月20日止,以每月為1期,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0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每季調整一次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為1.61%)加週年利率13.99%(合計週年利率15.6%)按日計算。詎被告於113年1月18日最後一次還款8,099元,抵充迄至112年12月19日止之上期利息6,847元,其餘部分抵充本金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4萬9,871元,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三條第㈠項第1款約定,其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嗣仍有還款抵充利息,故以112年12月20日為起息日並扣除期間所生之利息後,被告除應清償上開本金外,並應給付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㈢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及被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被告臺幣帳戶存摺影本、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繳款計算式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規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編號 產品 本金(新臺幣) 利息 1 小額信用貸款 7萬0,527元 左列本金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6%計算 2 小額信用貸款 64萬9,871元 左列本金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6%計算 合計 72萬0,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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