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3-訴-6503-2025031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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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03號 抗 告 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匡偉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 度補字第266號),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所 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 27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000年0月0日生效 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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