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V-113-訴-6531-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鎭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繳納之裁判費 不足。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916元,及其中223,322元自民國113 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 原告228,718元,及其中203,403元自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1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02,377元,及其 中30,582元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65,859元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4.71%計算之利息,暨500元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附 表所示,並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三項中500元違約金,共590,312元 (計算式:589,812元+500元=590,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6,390元,尚應補繳110元(計算式: 6,500元-6,390元=1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25萬916元) 1 利息 22萬3,322元 113年7月2日 113年11月7日 4.15% 3,275.49元 小計 3,275.49元 項目2 (請求金額22萬8,718元) 1 利息 20萬3,403元 113年6月9日 113年11月7日 4.15% 3,515.25元 小計 3,515.25元 項目3 (請求金額10萬2,377元) 1 利息 3萬582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1月7日 14.7% 320.23元 2 利息 6萬5,859元 113年10月13日 113年11月7日 14.71% 690.09元 小計 1,010.32元 合計 58萬9,812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