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DV-113-訴-654-20241024-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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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周邱祠玉 周澤國 周澤民 周吟珊 被 上訴人 周澤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1,364,256元(=2,841,064元×4),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8,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 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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