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訴-6557-202412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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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訴字第6557號 原告 邢皓霆 被告 汪昊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655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 13年12月26日下午 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家慧 書記官 鍾雯芳 通 譯 陳品瑞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邢皓霆、被告汪昊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汪昊新當庭向原告致歉,並同意於114 年2 月27日前給 付原告新台幣1 萬5 千元。 二、原告願於民國114 年2 月27日前撤回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3 年度偵字第37235 號對被告汪昊新所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 三、兩造倘有一方違反上開約定,未予履行,願賠償對方違約金 新台幣3萬元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始簽名如后。 原 告 邢皓霆 被 告 汪昊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鍾雯芳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