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3-訴-6557-20250306-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57號 上 訴 人 謝馥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邢皓霆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57號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邢皓 霆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