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3-訴-6557-20250306-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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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57號 上 訴 人 謝馥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邢皓霆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57號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邢皓 霆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