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訴-6558-2024120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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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58號 原 告 楊中柳 被 告 梅俐文 莊淑雅 陳宗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之聲明雖有載「 被告應到法院說明原委,為何只"結案",卻不再通知證交所及全省券商撤銷違約紀錄,致使原告信用破產及股款損失」,惟並未表明請求之具體金額、內容及請求權基礎為何,是原告應具體敘明訴之聲明為何暨請求之法律上依據,亦即本件之訴訟標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