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訴-6570-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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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5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魏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 訴字第141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九十二萬二千七百四十元,及自民國 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十七萬八千八百七十元,及自民國 一一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 發113年度司促字第4964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被告收受系爭支付命令後,依法異議,是本件以原告為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時,視為起訴,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03.2 04.23.92)與原告簽立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得新臺幣(下同)13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18日起至116年5月18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依貸款契約書第3條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3.49%計算,違約時為5.1%(計算式:1.61%+3.49%=5.1%),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2條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約定,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固於113年1月19日還款2萬129元,已沖償112年12月18日至113年1月17日之利息,迄今尚欠本金92萬274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另於112年6月9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53.15 3.24)與原告簽立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得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9日起至119年6月9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依貸款契約書第3條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7.27%計算,違約時為8.88%(計算式:1.61%+7.27%=8.88%),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2條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約定,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固於113年2月17日還款1737元,已沖償113年1月9日至113年2月8日之利息,迄今尚欠本金27萬887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爰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查詢帳戶主檔 資料、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查詢還款明細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放款利率查詢表等為證(分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64號第11-32頁,本院卷第51-89頁),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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