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3-訴-6592-202412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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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92號 原 告 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展 被 告 林士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占有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號房屋即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同段255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迭經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址設新北市五股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其管轄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觀諸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堪認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