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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3-訴-6641-202501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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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住同上 被 告 康玲華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 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對兩造本件爭執所為之裁判 乃屬於判決,然本院前開判決首行卻將本件判決誤載為裁定   ,是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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