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3-訴-6659-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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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6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黃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之約定(見本院卷第23、49、71頁),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⑴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89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13日起至118年9月13日止,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4.99%計算(目前為年利率6.72%),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攤還本息113年6月13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尚欠71萬3361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⑵被告復於111年11月1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36)向原告借款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118年11月18日止,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1.99%計算(目前為年利率13.6%),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攤還本息113年6月15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尚欠5萬0834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⑶被告再於112年5月31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36)向原告借款4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31日起至119年5月31日止,利息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0.99%計算(目前為年利率12.6%),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攤還本息113年3月30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尚欠37萬8999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被告前後3筆信用貸款合計為114萬3194元尚未清償予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 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身分證影本、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7頁),堪以憑採。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小額信貸 71萬3361元 71萬3361元 6.72%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2 小額信貸 5萬0834元 5萬0834元 13.6%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3 小額信貸 37萬8999元 37萬8999元 12.6% 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無 總計 114萬3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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