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3-訴-6672-202503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2號 上 訴 人 林正興 被 上訴人 盧禹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為第 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6,1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