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單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V-113-訴-6703-20241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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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03號 原 告 蘇屏斳 被 告 郭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單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25日不合法將原告之父蘇 總針生前購買8張國泰人壽保單之要保人、受益人變更為被告,請求被告返還不合法取得之上開財產等。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福建省金門縣,業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並有本院調取之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告又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