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訴-673-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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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陳盛基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 告 戴佑玲 戴詩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愛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 指定1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如同意進行調解,亦可庭前先行合意調解方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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