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3-訴-673-202411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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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陳盛基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 告 戴佑玲 戴詩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愛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 指定1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如同意進行調解,亦可庭前先行合意調解方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