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V-113-訴-6759-202411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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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59號 原 告 王若宸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街000號 0樓之0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2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453號裁定命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